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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真宪与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宪,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刘真宪,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该村。被告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科技二路72号天泽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真宪与被告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6月30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