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真宪与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宪,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刘真宪,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该村。被告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科技二路72号天泽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真宪与被告陕西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6月30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