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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善法与余锦绣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锦绣,张善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锦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善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玲娟。上诉人余锦绣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余锦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锦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锦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余锦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