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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文英与张西绒、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文英;张西绒;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李文英,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西绒,女。47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告李文英与被告张西绒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6月26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