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炜与被告刘红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蔡东晖、李红波,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柳,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