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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炜与被告刘红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蔡东晖、李红波,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柳,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