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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特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0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继俊要求宣告冯翠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阿民特字第01号申请人陈继俊,男。申请人陈继俊要求宣告冯翠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继俊于2005年1月6日来院称,其妻冯翠兰于2000年8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冯翠兰已死亡。经查明,冯翠兰,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于1992年12月8日与申请人陈继俊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0年8月21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冯翠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翠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翠兰自出走之日至今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家属和有关单位的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陈继俊作为冯翠兰之夫,现申请宣告冯翠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翠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