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06-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拜国红与宋基太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拜国红,宋基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任康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拜国红。被执行人宋基太,系拜国红之夫。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长执字第279号的裁定,查封了拜国红、宋基太的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高新四路三号桃园小区(汇鑫高级温泉小区)A3-01号住宅。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拜国红、宋基太的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高新四路三号桃园小区(汇鑫高级温泉小区)A3-01号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