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6-06-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金宇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嵊州市货车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金宇翔,嵊州市货车运输公司,叶昌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责人倪兵。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委托代理人任春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宇翔。原审被告嵊��市货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鸿鸣。原审被告叶昌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春君、被上诉人金宇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嵊州市货车运输公司、叶昌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8月20日14时30分,叶昌汉驾驶嵊州市货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浙D×××××大型货车,由城关镇往博济镇,途经嵊义线0018KM600M上沙地方,与前方同向车道内行使的金妙君驾驶的浙D×××××号车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金妙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责任认定,叶昌汉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妙君驾驶的轿车车主为被上诉人金宇翔。金宇翔的车辆受损后,经嵊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车辆事故价格鉴定,定损评估总金额为264826元,金宇翔为此支付定损费4000元,施救费1950元。另查明,货运公司的浙D×××××号大型货车于2004年9月18日向人保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B),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9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主体适格,对金宇翔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存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金宇翔要求原审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叶昌汉、货运公司应赔偿金宇翔汽车修理费264826元,定损费4000元,施救费1950元,合计270776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给金宇翔。二、驳回金宇翔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人保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本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仅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之义务;四、一审认定的赔偿项目过高。故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宇翔辩称,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车辆对事故第三者责任的保险,为被保险人以外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因而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条款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保险人不得据此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货运公司与人保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且原审被告叶昌汉驾驶货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金宇翔经济损失,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实清楚。原审依叶昌汉的过错程度在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并在货运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判令上诉人人保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公司关于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仅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义务等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认为一审认定的赔偿项目过高的上诉理由,���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未查明原审被告叶昌汉与货运公司的关系,显属不当。鉴于原审被告货运公司、叶昌汉未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涉及该事实,故该事实不属二审审查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6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坚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