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鱼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6-06-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闫庆鑫、王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庆鑫,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鱼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闫庆鑫,男,1985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5)鱼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元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伟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伟所有的隆鑫牌摩托车及光速牌三轮摩托车各一辆扣押于鱼台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新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峰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