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06-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倪勇成与谢小军、刘志华、四川讯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勇成,谢小军,刘志华,四川讯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倪勇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谢小军,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四川讯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黄宝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勇成与被执行人谢小军、刘志华、四川讯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捷投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6273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勇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小军、刘志华、讯捷投资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谢小军、刘志华、讯捷投资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倪勇成与被执行人讯捷投资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讯捷投资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1700元,并承诺余款575元在2016年10月1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倪勇成在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倪勇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被执行人讯捷投资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倪勇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62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陈良友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弟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