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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06-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根勤与康愉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勤,康愉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根勤,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自强西路54号西安市,青岛啤酒西安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宁勤,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黄宁云,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反诉原告)康愉顺,男,193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孙东方,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反诉被告)黄根勤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康愉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根勤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康愉顺亦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被告撤回反诉均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根勤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康愉顺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反诉费30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