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6-06-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建民与被告申发展排除防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民,申发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杜建民,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田亚强,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发展,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新城区运输四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福安,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新城区唐城服装厂职工。原告杜建民与被告申发展排除防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建民诉称与被告是南北相邻的邻居,房屋和土地也是南北相邻,原告在自家房屋东边土地上盖有厨房一间闲置未用,1985年被告以没有厨房为由,借用这块地盖厨房使用,原告同意让其暂时使用,此后,被告却将厨房翻建为门面房使用二十余年不归还。现原告计划使用该地,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被告却不愿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自建房屋归还该土地,并支付补偿费2万元整。本院认为,原告之父杜云峰虽对原土地拥有所有权,但1980年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国家所有,私人占有的房基地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租用手续。依国家政策原告对双方争议之土地已丧失所有权,原告虽交纳土地租金至1994年,但之后一直未交纳也未按西安市房地局第三分局通知办理土地租用手续,没有与土地部门建立租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对所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双方对该土地使用权不能确定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该争议之土地,故原告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杜建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