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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6-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海乾与常秋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乾,常秋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白海乾,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常秋兰(又名常香爱),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乾诉被告常秋兰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白海乾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应予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