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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06-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童郎与李宏年、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童郎,李宏年,涂斌,西安恒谊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许童郎,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孙胜武,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底店乡村民,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宏年,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东场*组,住该村。被告涂斌,男,45岁,住西安。委托代理人郭晓君,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恒谊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赵丽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君,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童郎诉被告李宏年、涂斌、第三人西安恒谊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4日立案后,2006年6月12日原告许童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童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