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06-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娜与孙武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娜,孙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安娜,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孙武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娜与被告孙武军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