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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06-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娜与孙武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娜,孙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安娜,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孙武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娜与被告孙武军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