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西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高德利物流器材有限公司与宫晓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德利物流器材有限公司,宫晓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西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青岛高德利物流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宫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德利物流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宫晓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德利物流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