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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6-06-1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东,徐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王学东。被告徐冰。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原告王学东为与被告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东、被告徐冰的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东诉称:被告于2004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71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也多次承诺还款。但一直未还。原告起诉后,被告仅还了12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9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希望原告给点时间,分期付清余款。本院认为,被告徐冰承认原告王学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王学东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冰应向原告王学东支付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学东借款59500元。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被告徐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