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6-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新盛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嘉惠药业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盛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惠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陕西新盛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村北工业园副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礼,经理。被告陕西嘉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吴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盛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嘉惠药业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盛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盛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经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