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6-06-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海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海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49号申请人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根丽。被申请人高海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炯。申请人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海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称:裁决书认定“因双方在汽车库买卖协议中未另行约定办证期限及违约责任,故该车库办证期限及违约责任应根据主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处理,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车库款”,这显然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3年6月3日的补充协议中已自愿约定了逾期办证的处理方式,被申请人已经明确放弃了追究申请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权利,该裁决书要求申请人承担车库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显属错误,为此,请求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2005)绍裁字第40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高海峰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裁决书的认定有违事实和法律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申请理由系对实体裁决是否正确所持的异议,不属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该类案件的情形范围,因而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裁定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2005)绍裁字第406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