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06-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新海与王建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海,王建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乔新海,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建钧,男,44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海诉被告王建钧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