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6-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0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06年2月28日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1个月,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6)第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美萍、万宏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与尹某、杨某一起以捉拿小偷为由对被害人常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刘某用手持的菜刀对被害人常某连砍十余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当庭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各项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庭审中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解案发后,曾主动让老乡陈某打电话报警,应当认定其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9日20时30分许,暂住在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油车浜5号的尹某误以为前来敲窗找其女友的常某系小偷,遂喊叫居住在隔壁的被告人刘某与老乡杨某一起抓小偷。被告人刘某从其租房碗柜边拿起菜刀尾随尹和杨追至租房西南面500米的村道处,看到常某已被尹某和杨某打的本已无还手之力,仍肆意用菜刀对常猛砍十余刀,致使常背部、头顶部、左膝部等多处受伤,左腿髌骨开放性骨折。后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常某的陈述,案发当晚其路过过去同事罗某租房处欲敲窗玩会时,遭一自称为罗老公的男子殴打,在其离开后,又被从后追来的三名男子殴打,其中另一男子用手中的菜刀对其猛砍。其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和案发现场的情况。2、证人尹某的证言,2005年12月19日20时30分左右,其在女友罗某的租房内听得外面有人敲窗便起身查看,见一陌生男子并不搭话见其后就逃跑,便以捉拿小偷为由,呼叫住在隔壁的杨某和被告人刘某一起追赶,后追至案发现场后,三人对其实施殴打,其中刘某手持菜刀对该男子连砍数刀。其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和案发现场打斗的情况。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在听到尹某抓小偷的呼救后,便与尹某、被告人刘某一起追赶被害人常某,并对其实施殴打。另证实,混乱中其手指也被人砍断的事实。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有一男子敲其租房的窗户,后其老公(指尹某)便出门查看,后又叫了杨某和被告人刘某追那人。其证言证实案发前的事情经过。5、证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赶至现场时打斗已经结束,看到情况后,即用自己的手机主动报警。同时证实尹某和被告人刘某并没有让他帮助报警的事实。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活体检验报告和医院检验材料,证实被害人常某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从刘某等人的租房处将其抓获的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案工具菜刀1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和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辩解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从庭审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并没有主动报警的事实,相反擅自离开了案发现场回到其租房,因此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属较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07年12月1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红胜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