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6-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西安高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西安高新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某1,女,200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该村。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向东,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无业。被告西安高新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团结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崇友,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康泰,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该院医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戴英达,男,1939年11月13日生,汉族,该院医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1与被告西安高新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2006年6月1日原告自愿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754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