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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6-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少辉与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辉,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苏少辉,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辉诉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