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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6-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肖建军与陕西航天建筑公司十三处、汪安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军,陕西航天建筑公司十三处,汪安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5号原告肖建军,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无业。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公司十三处。法定代表人杨永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安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军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公司十三处、被告汪安贵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马 娆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