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碑民三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6-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陕西荣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陕西荣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474号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关园503-50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荣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测绘科技大厦A座318号。法定代表人郭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43元,由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5072元。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