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6-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荣坤、莫勤美与周圆圆、顾文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坤,莫勤美,周圆圆,顾文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周荣坤。原告莫勤美。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伟清。被告周圆圆。被告顾文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坤、莫勤美诉被告周圆圆、顾文蓉归还房屋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被告已将诉争房屋腾退,双方争议消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原告负担25元,退回两原告2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