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水木与孙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水木,孙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余水木。被告孙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木诉被告孙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水木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585元,退回原告58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