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吴民二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与范世福、黄全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范世福,黄全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303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法定代表人王宗林,社长。被告范世福,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吴中区。被告黄全福,男,汉族,1951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范世福、黄全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9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时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