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阿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李守松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守松,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松,男,汉族。被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曼曼,县长。本院在执行李守松诉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营金庙沟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营金庙沟煤矿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二00五年七月四日撤消。我院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达了(2004)阿民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同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至今为止,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你行的款47014.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