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韩斌、西安市物资经贸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克山,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刚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韩斌,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物资经贸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隆,该公司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被告韩斌、西安市物资经贸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斌下落不明,西安市物资经贸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25704元(含本金18992元、欠息179元、罚息3144元、一审诉讼费977元、公告费800元)进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