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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炜与唐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炜,唐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何炜,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东航西北分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被告唐大勇,男,1969年出生,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炜诉被告唐大勇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炜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