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炜与唐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炜,唐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何炜,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东航西北分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被告唐大勇,男,1969年出生,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炜诉被告唐大勇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炜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