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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朱国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金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常州市金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卜弋镇凌庄村委梅园组26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富,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金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份(票号为61526981,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绍兴齐贤支行,汇票申请人为绍兴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金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出票日期为2006年1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金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祝泉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