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仲建辰与西安天子出租汽车公司、周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建辰,西安天子出租汽车公司,周斌,于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82号原告仲建辰,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本市。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南口中心大厦4层。法定代理人贾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斌,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主本市碑林区,村民。被告于建军,男,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建辰与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公司、周斌、于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仲建辰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建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