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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06-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红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288号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哲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德国,国产实业集团大陆事业部法务专员。被告上海红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东方红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姚传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红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调查清楚为由,于200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417元,由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琼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