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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6-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东风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曹东风,男,1969年3月26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瑞,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94号大洋大厦东塔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尚立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明,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卫民,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本院审理原告曹东风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风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其他诉讼费用1270元,由原告曹东风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