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06-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和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和某,汉,大唐西安灞桥热电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伍汉章,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杨海峰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峰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婚生一女取名杨国瑛。近年来,被告不顾家庭,整日在外打麻将。原告于2005年8月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于2006年3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海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260元,共计300元,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蓉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