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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6-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卫安与李浩楠、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甫张村一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卫安;李浩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长执字第381号 申请人王卫安。 申请人李浩楠。 法定代理人李凯谦,李浩楠之父。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甫张村一组。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甫张村帐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甫张村在长安区郭杜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的存款48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 军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