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06-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红与被告罗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海斌、周亚萍,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