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6-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气制造厂与西安汇博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气制造厂,西安汇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气制造厂,现住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叶寨村1号。法定代表人任海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武颖,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敏旭,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汇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新枫叶新家园7号楼702室。法定代表人XX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气制造厂与被告西安汇博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气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4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蒋万利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