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6-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方培根与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培根,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培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方利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奇光。上诉人方培根因矿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培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贤忠、被上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寿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冯勤伟审判员 柴凌凌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