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执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06-05-2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与张荣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字第02-1号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与被告张荣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阿经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处执行了9000元,另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扎汉享有的到期债权2000元提取给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但经执行所得的11000元仍不足清偿债务,尚欠98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荣旺下落不明多年,申请执行人的980元债权无法执行。我院也采取多种方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但尚未发现,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理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1)阿经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萨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