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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凤民破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06-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家峰与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家峰,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凤民破字第004-2号申请人黄家峰,男,1964年生,汉族,住凤阳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峰,经理。申请人黄家峰因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破产,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于1993年7月经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为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为国有。1996年以来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企业严重亏损,到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主要机械设备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抵债,该企业于1996年停产至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黄家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破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郑守勋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