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0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安民与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民,陈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6)雁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陈安民,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刚,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民与被告陈刚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民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宗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