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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0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安民与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民,陈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6)雁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陈安民,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刚,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民与被告陈刚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民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宗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