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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广宁与贾冬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宁,贾冬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贾广宁(反诉被告),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干部。被告贾冬宁(反诉原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广宁(反诉被告)与被告贾冬宁(反诉原告)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广宁于200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贾冬宁亦于2006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被告撤回反诉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广宁撤回起诉;准许被告贾冬宁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反诉费1171元由被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军义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