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6-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连忠与西安腾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忠,西安腾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郭连忠,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腾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西村16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忠与被告西安腾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忠于200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周庆华陪审员 李 明陪审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