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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6-05-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楼仲乐、章巨淼等与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楼仲乐,章巨淼,楼建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幼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利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培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仲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巨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建江。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仁。上诉人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利云、郭培勇,被上诉人楼仲乐、章巨淼、楼建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登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5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华娣函诸暨市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楼仲乐、章巨淼、楼建江诉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已以(2006)绍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发回你院重审,主要问题是:一、根据诸开发委(2003)20号文件第8条规定,挖填方和标高的确定,由开发委按文件规定并由规划管理处、工程管理处、测绘处共同确认为准。而你院以楼仲乐等三原告于2004年11月20日单方制作的结算单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有违客观、公正。二、诸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结算单盖章确认的行为,经本院调查核实,据该委会负责人反映对该情况不清楚,管委会也在追查之中,因此,对尚存争议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用,且管委会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无论其出具的证明或对事实的确认行为,对合同双方均不具有拘束力。以上意见供重审参考。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