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6-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李艳,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赵力行、魏永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薛秦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李伟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