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城民清房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6-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敏清与被告沈阳威龙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敏清,沈阳威龙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房初字第58号原告苗敏清,男。委托代理人闫泽平,系辽宁北天律师所律师。被告沈阳威龙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官台街25号。法定代表人纪玉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敏清与被告沈阳威龙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敏清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