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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6-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礼铭与潘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礼铭,潘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潘礼铭,泰顺县罗阳镇水门路25号被执行人:潘长伟,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90号申请执行人:潘礼铭;被申请执行人:潘长伟(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作出(2005)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hichZRQ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或本院)的(2005)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如有特定项目的,写明其第项)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执行员  林长烨执行员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育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