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6-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礼铭与潘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礼铭,潘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潘礼铭,泰顺县罗阳镇水门路25号被执行人:潘长伟,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90号申请执行人:潘礼铭;被申请执行人:潘长伟(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作出(2005)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hichZRQ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或本院)的(2005)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如有特定项目的,写明其第项)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执行员 林长烨执行员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育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