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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6-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李艳,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赵力行、魏永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薛秦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李伟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田鹏刚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